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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区域划分的通知(桂造价[2019]32号)

发布者: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 发布时间:2020/5/13  阅读:1665次   打印本页 | 关闭窗口

桂造价[2019]32号


各有关单位:
    为规范我区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取定,现将现行费用定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“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表”中的“市区”、“城(镇)”、“其他”的划分规定明确如下:
    一、“市区”是指国务院批准设市建制的城市,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(含市郊)的区域范围,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(乡)的部分区域,其市区应包括该建制镇(乡)的全部行政区域。
    二、“城(镇)”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、县属镇(区级镇、乡),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、镇(乡)的区域范围,即县城、镇(乡)人民政府驻地和镇(乡)辖其他居委会地域,镇(乡)人民政府驻地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,其镇区应包括该周边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区域。
    三、“其他”是指在“市区”、“城(镇)”范围以外的地区。

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
2019年12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