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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环境卫生作业消耗量及费用定额》的通知

发布者: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 发布时间:2020/12/9  阅读:1704次   打印本页 | 关闭窗口

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环境卫生作业消耗量及费用定额》的通知

桂建标〔2020〕20号

各有关单位:
     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,加强全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,规范全区城镇环境卫生作业计价行为,健全我区计价依据体系,根据《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》(DBJ/T45-097-2019)及有关规范、规程和标准,结合我区实际,我厅组织编制了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环境卫生作业消耗量及费用定额》,已通过专家评审,现予以颁布实施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   一、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种环境卫生作业计价,可作为编制环卫作业项目部门预算、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以及投标报价的参考。
      二、本定额于2021年1月1日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。
      三、全区统一执行本定额,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消耗量及费用定额。
      本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,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具体定额解释工作。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,请及时向各级造价机构反映。
 
 
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20年10月23日